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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棚房”问题整治行动启动,整改工作如何把握?看看北京的八条整改标准!

土言土语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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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棚房”问题整治行动启动,整改工作如何把握?看看北京的八条整改标准!



8月20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部署今年8-12月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陆昊作动员讲话,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宣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库热西通报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自然资源部近期会同农业农村部对京津冀地区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俗称“大棚房”)问题开展了联合督察,并部署开展了全国性初步排查。通过对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发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集中分布在京津郊区县和河北省涿州、大厂、广阳、安次、宣化等环京市县,购买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京津冀“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两部联合派出多个督察组开展多轮督促查处、情况摸查等工作,京津冀三地党委、政府积极组织推动,查处了一批“大棚房”违法用地案件,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三地已拆除或整改“大棚房”项目1854个、棚数3.01万个,涉及土地面积2697亩。


通过全国性初步排查,发现其他省份也存在“大棚房”问题,主要分布在济南、郑州、西安、长春、乌鲁木齐、青岛、潍坊等北方城市周边。初步排查还发现不少地区存在流转农村土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问题,表现形式多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占地建设住宿餐饮、休闲旅游等经营性场所。

  

本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要站在“两个坚决维护”的高度,坚决制止农地非农化乱象,牢牢守住,决不容触碰粮食安全底线和耕地保护红线。二要严字当头,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对于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违法问题后果严重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两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坚决防止姑息迁就、袒护包庇。三要深刻汲取教训,建立问题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切实将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要标本兼治,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完善监管政策,使各项设施农业政策规定明确、便于操作。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4个阶段:8月为准备阶段,9-10月为排查清理及调研督导阶段,11-12月为完善政策及查处纠正阶段,12月为工作总结及完善监管阶段。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市、县清理整治专项工作开展督促指导和抽查核实,并对辖区内专项行动成果负总责。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同步开展专项督察,对地方上报情况进行抽验,筛选典型案件并督察地方严肃查处,对自查清理不彻底、弄虚作假,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地区,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地方整改纠正,并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


两部将强化联合督导,对部分重点地区清理排查及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对地方有关部门在清查整治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将采取措施严肃处理,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适时组织公开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如何把握?整改标准如何确定?作为先行一步的北京市,他们的八条整改标准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北京市《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


(《整改标准》一共八条,其中前三条与第四条一部分针对的是整个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第四条另一部分及后四条针对的是单栋大棚项目。因为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就是“大棚变住房”或“圈建成庄园”,所以《整改标准》的重心也放在了单栋大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整改上。)


第一条: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


《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27号文”明确: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 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 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第一条标准是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的基本要求


如果该项目未按“127号文”有关要求进行备案,或未按备案的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那么该项目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就会处于违法状态,必须进行整改。


第二条: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这是为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的行业监管而设立的整改标准


各区农委要统一对辖区内的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进行编号,并设立标示牌,以进一步推动精细化管理。标示牌的设立,同时提醒项目建设者或大棚承包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将由市农委统一安排,在网上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127号文”规定,附属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 明确,农村道路是指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关地类定义,在农村范围内,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业农村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农村道路路面宽度不超过6.0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


此条标准将场内道路单列出来,主要是针对不少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对此执行不严,存在道路超宽甚至变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四条: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制定此条标准,主要是为了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


设施农业项目不能建成封闭庄园,单栋种植大棚也不能建成私家小院,都必须自觉接受日常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否则,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无法落实,长时间脱离监管视线也容易使违法违规用地的念头变为现实。


第五条: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127号文”明确:“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也就是说,单栋大棚的生产看护房作为生产设施管理,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


生产管理用房超面积建设是“大棚房”问题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因此超出部分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进行整改。


但考虑到“127号文”实施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文件并未对生产管理用房面积作具体规定,因此2018年7月25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对“127号文”实施前建设的单栋大棚生产看护房,超出面积不多的(具体标准由区政府确定)、一时难以整改的,在对住人等问题完成清理后,可以由区政府申请作挂账处理。


挂账后,该项目即确定为违法待整改项目,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次改建扩建,不能再享受农业补贴、拆迁补偿等。再建设时必须按照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进行。


第六条: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通过向主管部门备案方式确认。


“127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单栋种植大棚作为生产设施用地,更要注意保护土壤耕作层,确保耕地质量不受破坏。但考虑到实际生产需要,此条标准规定可以用透水材料铺设宽度不超过60厘米的便道,对日光温室或连栋大棚等如有特殊生产需要增加便道宽度的,根据备案内容来确定整改标准。


单栋大棚内外地面硬化,也是诱发“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成因,因此必须严格禁止、严令整改。


第七条: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


“127号文”明确,单栋种植大棚及其看护管理房都是生产设施,不能用来居住,自然也不能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为确保农地农用,同样不能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变相地将种植大棚及看护管理用房当作仓库使用。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我市专门划定了畜禽禁养区,因此规定在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同样不得进行畜禽养殖


在大棚内外及其看护房内,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是导致“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条件,必须坚决予以清理。但在执行标准时要注意把握“临时看护”与“长期居住”“生活休闲”的区别,对在作物种植期、培育期、收获期内必须有人看护的情况,要区别对待。但对以长期居住、日常生活甚至是休闲娱乐为目的的情形,要准确把握、严格整改。


第八条:“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土地管理法》规定,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土地原状


对基于种植大棚的“大棚房”问题来说,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而对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为防止耕地撂荒和农用地被破坏,同样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耕种,确保农地不荒芜、质量不下降


“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动员会上通报了14起“大棚房”问题重大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1.北京市昌平区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09年起,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崔村镇南庄营村1.48公顷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公顷)违法建设六合成私房菜餐厅、温馨家园残疾人康复中心、宿舍等建筑物,并有84栋大棚改变农业用途。原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昌平分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查处。目前,该项目违法建设已强制拆除,案件涉嫌破坏耕地罪,现已刑事拘留2人。北京市对昌平区委、昌平区政府党组、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党组、昌平区委农工委、昌平区崔村镇党委等5个党组织和20名相关责任人问责,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党组织做出处理。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党内警告处分2人,政务记大过处分5人,政务记过处分5人,政务警告处分1人,谈话诫勉问责5人。涉及局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5人,一般干部2人。

2.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紫薇庄园项目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6年4月,刘某未经批准占用延庆镇广积屯村集体土地违法建设162栋“大棚房”,违法占地面积2.4公顷,(耕地面积2.35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87公顷)。原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延庆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截至目前,违法建设的大棚房已经全部依法拆除并恢复耕种,并处罚款122.44万元。公安部门对该案2名违法当事人进行拘留调查。延庆区对2人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中科级2人,一般干部1人)。

3.山西省晋中市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销售“大棚房”案。晋中市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7月与乌金山镇南胡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于2013年3月获准占地37.96公顷从事规模化温室蔬菜种植,共建成土墙温室81个。该公司自2018年4月底开始,将原有土墙大棚部分改造为砖墙大棚,已改造大棚占地面积3.51公顷(其中耕地0.63公顷)。该公司2015年5月租赁乌金山镇北胡村土地7.33公顷,建成砖墙温室大棚64个及“大棚样板房”2个、鱼塘景观木质结构房4套,项目占用耕地面积9.03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6.69公顷)。截至目前,晋中市政府已对南胡、北胡两村项目中的样板房、景观房及“大棚雏形房”进行了拆除,正在组织清理恢复土地原状。晋中市委、市政府责令榆次区委书记、区长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市纪委监察委对榆次区分管副区长刘某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榆次区委对区农委、国土、工商三个部门和乌金山镇等相关单位的15名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决定。

4.北京市大兴区星月湖老年活动中心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03年起,北京星月湖老年活动中心未经批准占用采育镇大黑垡村2.25公顷土地(其中耕地0.6公顷)违法建设餐饮旅游接待项目,其中36个大棚被改变用途修建旅游接待设施。原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大兴分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查处,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目前,该公司已将违法建设的大棚及看护用房拆除完毕。相关线索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

5.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一亩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5年起,北京一亩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承包的河南寨镇南金沟屯村和团结村的土地上,违法建设扩建管理用房17栋用于居住,并宣传销售。违法占地面积0.99公顷(全部为耕地)。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密云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截至目前,相关违法建设已进行了拆除并恢复耕种。目前,相关线索已移送公安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法责任人李某进行网上追逃。

6.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清泰庄园农业项目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3年,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租用石各庄镇敖北村、陈咀镇小王村、李场村等3村土地建设农业大棚361栋。2014年起,该合作社委托销售中介公司对外销售,部分大棚承租户擅自在棚内修建房屋、休闲娱乐设施,硬化棚内棚间地面等,共违法建设“大棚房”155栋,占地6公顷(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截至2018年8月13日,155栋违法建设的“大棚房”已全部拆除,其中140栋已恢复耕种条件。该合作社法人代表田某已被刑事拘捕,相关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中。

7.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滨海自然之星农业项目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1年,天津滨海自然之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北闸口镇人民政府土地80公顷,建设农业大棚61栋,其中,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非农设施30栋,违法占地4.66公顷(其中耕地3.28公顷,永久基本农田2.65公顷)。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相关案件线索已移送公安部门。目前,违法违规建设已全部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

8.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景太庄园农业项目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3年,天津市景太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石各庄镇石北村土地46公顷,建设农业大棚601栋。2014年起,该合作社委托销售中介公司对外销售,部分大棚承租户擅自在棚内修建房屋、休闲娱乐设施,硬化棚内棚间地面等,共违法建设“大棚房”207栋,占地7.6公顷(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截至2018年8月,207栋违法建设的“大棚房”已全部拆除,其中136栋已恢复耕种条件。该合作社法人代表甄某(亦为石北村村委会主任)已被刑事拘捕,相关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中。

9.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聚鸿庄园农业项目违法占地建设“大棚房”案。2012年,天津市聚鸿蔬菜专业合作社承包石各庄镇敖西村土地6.2公顷,建设农业大棚97栋。2013年起,该合作社将大棚转租给个人种植,部分大棚承租户擅自在棚内修建房屋、休闲娱乐设施,硬化棚内地面等,共违法建设“大棚房”88栋,占地2.87公顷(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涉嫌犯罪的进行了移送。截至2018年8月,88栋违法建设的“大棚房”已全部拆除,其中83栋已恢复耕种条件。该合作社法人代表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相关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中。

10.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田园牧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玫瑰庄园“大棚房”案。2012年,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田园牧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荣马坊村违法占地建设玫瑰庄园项目并对外销售,共违法建设“大棚房”210个,违法建设占用土地1.51公顷,其中耕地1.51公顷,基本农田0.92公顷。2018年6月,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案件涉嫌破坏耕地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截至2018年8月,210个“大棚房”已全部拆除,大棚内固化部分已整改完毕。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经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网上通缉追逃。

11.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德波拉果蔬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建设百合谷农庄“大棚房”案。2016年起,大厂回族自治县德波拉果蔬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北小庄村47.76亩土地(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88个大棚并对外租售137套(含未建成的49套)。其中,违法建设“大棚房”20个,违法建设占用土地1.08亩,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2018年6月,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予以立案查处。案件涉嫌破坏耕地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截至2018年8月,百合谷农庄项目已全部拆除复耕。犯罪嫌疑人田某已按法律规定取保候审。

12.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大棚房”案。2010年12月起,长河农业公司通过流转土地的形式,将当涂县姑孰镇134.51公顷土地用于长河(国际)花木生态物流城项目建设,主要用途是花木种植培育与交易,其中44.03公顷于2011年4月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截至2014年6月,该公司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建设67个培温棚和精品馆等,涉及土地面积8.45公顷(其中耕地6.72公顷),其中60个培温棚两端建造“大棚房”226间,房屋占地2.05公顷。2014年11月,当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处,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新建的精品馆、花卉展示房等,并处罚款。2018年6月,又对长河农业公司建设的培温棚、管理用房、玻璃温棚和内部生产道路等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3.山东省济南市美尔诺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大棚房”案。2013年5月山东美尔诺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彩石镇玉龙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计划建设150户温室大棚,以每户20万元左右的价格进行租售,租期45年,实际建设110户大棚,占地面积约6.7公顷(耕地0.87公顷),其中部分大棚看护房被改造成用于居住的房屋。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涉及110户大棚的127处违建已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正在清运。

1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幸福农庄违法建设“大棚房”案。2012年,花园口镇京水村将16.67公顷土地(全部为基本农田)流转给郑州幸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中0.85公顷(全部为基本农田)建设了16栋温室大棚,每个大棚500余平米。2018年以来,郑州幸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中11栋温室育苗大棚以每公顷每年300至400元的价格分别转租给了11位不同的其他租户。这11位承租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大棚内部进行了改造,分别改造为饭店、住宿、画室等非农设施。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已全面制止出租销售行为,并对违建的11栋“大棚房”进行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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